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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国企被指使用暴力抢夺民企商厦经营权

    Date:2012-08-02 12:58:53   来源:未知   访问:
    约定商厦以建代租,项目建成扫地出门 本报记者 郝帅 实习生 杜鑫茂 国企商厦烂尾,民企出资接盘。双方约定,民企投入的建设资金折抵项目建成后的部分租金,民企因此获得商厦20年的经营权。 然而,看似双赢的合作却横生波澜。待民企投入巨额资金将项目建成后,
    约定商厦以建代租,项目建成扫地出门

      本报记者 郝帅 实习生 杜鑫茂

      国企商厦烂尾,民企出资接盘。双方约定,民企投入的建设资金折抵项目建成后的部分租金,民企因此获得商厦20年的经营权。

      然而,看似双赢的合作却横生波澜。待民企投入巨额资金将项目建成后,国企却以拖欠租金为由将民企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以建代租合同无效。一审法院支持了国企的诉讼请求,民企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此案审理事实不清”,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案件被发回重审。

      这样一桩企业间的纠纷因为涉及国企与民企间的对抗而受人关注。尤其令民企无法接受的是,在案件审理期间,国企使用暴力强行收回了民企的商厦经营权。这样的案件发生在首都北京,民企认为遭遇了“灯下黑”。

      缘起合同纠纷,一审判决遭否

      2003年12月31日,北京金朝阳商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下简称金朝阳)与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顺)签订了《五路居商业中心续建工程合作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

      2004年9月27日,民企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信)、金朝阳与京顺签订《变更协议》,约定京顺退出,中恒信、金朝阳在不改变《京顺租赁合同》实质内容的前提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中恒信在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500万元的租金预付款汇入金朝阳账户中。中恒信于2004年10月8日、9日向五路居商业中心筹建处共汇入200万元预付租金后,中恒信与金朝阳签订了《五路居商业中心房屋租赁合同》。

      该合同约定:金朝阳将五路居商业中心1635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出租给中恒信;中恒信入住前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至今未办理)和消防验收(2006年8月2日通过);租金从2006年3月5日计算,年租金为1320元,加层房屋的租赁合同另行约定;租赁期限20年,从2005年3月5日起租,至2025年3月4日届满。期限届满前,金朝阳不得无故提前收回出租的商业中心。

      2005年9月6日,中恒信、金朝阳及京顺签订《续建合同变更协议》,约定京顺退出,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已经实际履行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中恒信承接。中恒信与金朝阳双方确认共同投资续建工程项目资金5000万元,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建成完工。双方约定,由中恒信预付5000万元租金为金朝阳续建其拥有所有权的出租房屋,事后该预付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抵扣约定应交纳的租金直至全部扣除,大约抵扣10年左右。至此,中恒信可用于抵扣的预付租金除5000万元再加上2004年预付的200万元共计5200万元。

      据中恒信介绍,根据其与金朝阳签订的《续建合同变更协议》,中恒信起租和支付的起算时间顺延,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支付100万元。然而,租赁合同中并没有中恒信预付的5200万元租金已近抵扣、或不能抵扣的相关表述,而此时中恒信的预付租金才刚刚开始抵扣。

      2008年,金朝阳以中恒信未缴租金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恒信认为,金朝阳置中恒信预交的5200万元绝大部分尚未被抵扣的事实于不顾,却以中恒信未依约缴纳百万元租金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011年7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恒信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12年3月23日下发(2011)高民终第300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此案审理事实不清,决定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截至记者发稿时,北京市二中院并未对发回案件再度作出判决。

      诉讼期间国企强行收回

      民企承租经营权

      诉讼漫长而煎熬,此间发生的波折更令中恒信始料不及。

      据中恒信介绍,在法院尚未作出任何裁决的情况下,金朝阳于2009年5月20日清晨,派其雇佣人员单方面强行进入中恒信承租、经营管理的阳光乐佰商厦,驱离中恒信人员,扣押中恒信财物,封锁、查封了中恒信办公室,强行夺取中恒信的承租经营权。

      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印证了这部分事实:“金朝阳在双方对《中恒信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强行排除中恒信对阳光乐佰商厦的控制权,金朝阳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不妥,应予批评。”但北京市二中院在判决书中随后确认:“金朝阳行为导致《中恒信租赁合同》事实上不再履行,因此法院确认《中恒信租赁合同》于2009年5月20日解除。”

      法院认为,中恒信欠付租金违约在先,因此对中恒信反诉要求金朝阳继续履行《中恒信租赁合同》的诉讼不予支持。《中恒信租赁合同》解除后,中恒信公司应将其所承租的五路居商业中心房屋彻底腾空交还给金朝阳。

      对此,中恒信认为,金朝阳以其欠缴租金为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请求以及单方面强行收回租赁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于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中恒信认为其罔顾事实,对金朝阳暴力抢夺其承租经营权的事实不但不予纠正,反而对金朝阳诉求全部满足支持,对中恒信诉求不予理睬。

      对于此案争议,《中国企业报》记者通过114查号台致电金朝阳,但对方拒绝透露任何信息。记者又辗转找到金朝阳法人李默的手机号,数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发去短信亦无回复。(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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